人治与法治之争议的关键在于两者的权威谁为至上,而不是以法治来取消人治,抑或以人治来取消法治。现代社会的成功之处在于将人格权威置于法治权威之下,但法治社会留给政治人格活动的空间仍然是相当宽绰的。一个国家只有以完备的法律制度来确保优秀人格进入政治权力核心,并把昏庸腐败人格淘汰出局,才能达到政通人和。
无论是拉丁文的Jus,法文Dviot,还是德文的Recht,其中都包含有正义、公平、权利等涵义。汉语的“法”很难译出它们的意思,因为法者,刑也,是统治者制定的统治工具。政府驾驭法最终导致法治意蕴的整体性失落:以保护公民权利、自由,限制政府权力为要业的法治,变成了超越法律之外的个人或机构限制和束约公民权利税自由的法制。